宁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培优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激发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实现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零的突破,特制订博士论文培优计划。
一、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为进入我校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第二学年的优秀博士生并已顺利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2、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具有国家级、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能为博士论文培优提供良好的学术科研平台。
3、不推荐已获得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申请人。
二、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应提交《宁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申请 书》,同时递交相应的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以及在读期间已取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科研成果复印件。
2、 申请人应提交导师推荐信,介绍申请人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对研究课题及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进行预测。
三、 评审流程
1、 培养单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评议时应着重考查以下几个方面:论文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或开创性;前期工作是否已取得显著成绩;是否具备成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潜质。
2、 各培养单位将推荐名单连同有关申报及评议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申请人需向评审专家汇报课题研究的前景、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 研究生院公示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审批,确定最终培优资助名单。
四、 资助内容与额度
1、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可获得3-5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2、 经费按阶段分两次拨付, 第一次为研究生院组织中期考核后拨付1/2,第二次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通过专家组考核后拨付1/2。每次考核将设有一定的淘汰率,未能通过考核者将停发后阶段的基金。
3、 资助的科研经费用于有关科研、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五、 成果考核与经费管理
1、 研究生院建立有关培优资助候选人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宁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申请书》、学习成绩单、开题报告、中/终期考核情况表、在学期间的相关科研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等。
2、 自获批学期起,学校对培优候选人进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立即停止培优资助。培优候选人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准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受资助人进行终期考核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支持其学位论文培优工作。
3、 若培优候选人需延期毕业,经专家经考核评估通过,将在最终学位论文答辩前拨付第二批经费。 若培优候选人提前中止学业,则须退回已核拨的培优基金。
4、 培优候选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将被优先推荐参评校级、省级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5、 培优基金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在博士期间从事的科研学术活动。培优基金的拨付采取据票报销的原则。受资助人在通过阶段性考核后,相关费用经导师签字后,将票据交由研究生院审核并登记,交计财处核销费用。同时,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会议论文等证明材料,会务费需符合会议通知,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的票据应符合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
六、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研究生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