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激励研究生潜心学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现设立我校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计划。
一、 申报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在校硕士研究生。
2、 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学风严谨,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行为。
3、 具有从事项目研究的前期工作基础。
4、能够妥善处理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与创新项目专项的关系,并征得导师同意和支持。
5、项目申请人可以为个人或创新项目团队(团队成员不得超过4人)
二、 创新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科研型项目应注重原创性、前沿性,鼓励研究生勇于发现,积极探索,自主创新。
2、项目的预期成果形式可以多样创新,如高水平论文、专利、方案、专著、独著、译著等,但成果必须具体化。
3、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宁夏大学,第一作者应为项目申请人。
4、导师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参与项目的讨论,及时给予指导。
三、资助期限及额度
1、项目执行期为1-2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小组须在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前结题。
2、 理工农类项目资助金额为1万元,人文社科类的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若成果突出,根据需要,可对项目进行追加资助和奖励。
四、评审原则与程序
1、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审程序
(1) 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宁夏大学创新成果专项申请书》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支撑材料。
(2) 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排序推荐项目,并将汇总表及申报材料报送到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受资助项目并公示。
五、资助经费管理
1、资助经费在批准立项后,可根据项目进度据实申请。按照项目立项、中期考核、项目结题分别可使用项目资金额度的60%,20%和20%。
2、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调研差旅费、田野调查、试验材料、实验药品、电脑耗材、仪器设备、数据采集、论文版面费以及学术会议等有关事项的支出。要求专款专用,培养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奖金等。
3、实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资助中期由培养单位进行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具有显示度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成果突出,考核优秀的项目可进一步追加奖励性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将停止资助。
4、项目资助后根据申报时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后期资助。
5、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团队内其他成员接任项目负责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无人承担,可申请项目撤销,但需退还已拨经费,未拨经费终止划拨。
6、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院将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撤销原资助决定,且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1)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4)研究成果(含报告、原始记录等)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